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7日14:18 中物联医药物流分会
3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药监局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延伸阅读>>>三部门联合发文,医疗器械出口需提供保证声明及注册证书,今日开始实施)。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在当前形势下,三部门为什么要出台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加强质量监管的公告?有什么考虑?
如果医疗物资没有获得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证书,但获得国外相关标准认证,能否出口?
公告出台后,海关采取了哪些措施做好医疗物资出口通关工作?
在《公告》发布后,企业通关手续有什么变化?
五大类出口防疫物资在国内批准情况
公告发布后,药监部门是否继续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出口医疗器械质量,按照国际惯例,由进口国进行监管。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在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的过程中,部分进口国(地区)有时要求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提供由企业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为服务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出口,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出具出口销售证明,这种销售证明属于服务性事项,不是许可事项,与产品通关无直接关系。
为规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出具行为,2015年6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规定在我国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书,或已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的,药品监管部门可为相关生产企业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同时明确,企业应当保证所出口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出口相关规定要求,并应当符合进口国的相关要求。
出口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可向本行政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提交《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登记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复印件等资料,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联合公告中明确,海关凭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公告发布后,如果企业提出需求,药品监管部门还将依据《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继续为企业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做好相关服务。这里再次强调,三部门联合公告中规定,海关凭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而不是根据出口销售证明验放。
责任编辑:中物联医药物流分会